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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执1499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单葳威与被执行人于谨福、付建军租赁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葳威,付建军,于谨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4执1499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单葳威,女,汉族,1976年4月13日生,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代理人苏田奎,男,大连市沙河口区圣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北路3号。被执行人付建军,男,汉族,1958年2月16日生,大连火车站司机,住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于谨福,男,汉族,1976年3月4日生,无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初字第5445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建军、于谨福的银行存款3672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华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思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