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3执16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北支行、杭州崇汇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北支行,杭州崇汇贸易有限公司,华门控股有限公司,乐伟强,徐群,华门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戴明良,应红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16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北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组织机构代码:843081128。负责人江勇。被执行人杭州崇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组织机构代码:723628723。法定代表人徐群。被执行人华门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1761486X。法定代表人徐群。被执行人乐伟强,男,1969年7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徐群,男,1958年5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华门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组织机构代码:142935979。法定代表人徐群。被执行人戴明良,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应红月,女,1962年5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13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华门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中泰乡八角亭村清水湾6幢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 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