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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行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马成双诉被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林畜牧机械局林业行政确认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成双,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林畜牧机械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家埠办事处禹王城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311行初71号原告马成双。被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林畜牧机械局。第三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家埠办事处禹王城居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成双与被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林畜牧机械局及第三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家埠办事处禹王城居民委员会林业行政确认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成双负担。审判长 尤 洁审判员 郁美婷审判员 陈 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