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7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孙壮诉被告张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7民初417号原告孙某,男。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被告张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吕剑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驰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