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90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罗云与侯显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云,侯显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9024号原告:罗云,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崇兵,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显洪,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罗云与被告侯显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罗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侯显洪归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迟延履行金。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5日,被告侯显洪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于2016年3月1日归还。逾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本院认为,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津公刑立字第[2016]4394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被告侯显洪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被告侯显洪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与本案属同一事实,本案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云的起诉。原告罗云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文学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