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执10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曾秋鸿、曾宪臣等与武汉五丰面粉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秋鸿,曾宪臣,曾幼鸿,曾宪春,曾幼华,曾宪彪,武汉五丰面粉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5执1077号申请执行人:曾秋鸿。申请执行人:曾宪臣。申请执行人:曾幼鸿。申请执行人:曾宪春。申请执行人:曾幼华。申请执行人:曾宪彪,男,汉族,1974年1月29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一元路9-13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519740129081X。被执行人:武汉五丰面粉厂,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法定代表人:梁汉生,糸××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5民初161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武汉五丰面粉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五丰面粉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汉五丰面粉厂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武汉五丰面粉厂银行存款或储蓄存款人民币15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