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6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刘建平与厉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平,厉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6777号原告:刘建平。被告:厉剑。原告刘建平与被告厉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