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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唐山市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山市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监5号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唐山市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车站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彬,该公司董事长。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九中街**号。法定代表人:亢惠芳,该公司董事长。二审上诉人唐山市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冀民终114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薄宝祥代理审判员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崔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