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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民初字第39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余协欢与四川三洲振信置业有限公司、肖南华、罗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协欢,四川三洲振信置业有限公司,肖南华,罗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3987-2号原告:余协欢,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幸福镇。被告四川三洲振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段毅。被告:肖南华,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罗鸣,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协欢与被告四川三洲振信置业有限公司、肖南华、罗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协欢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5)都江民初字第3987-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肖南华所有的车辆(车牌号:川MM87**)予以查封,查封限额50万元。原告余协欢与案外人徐娟莲共有的位于都江堰市(证:05010XX、05010XX)作为担保。现本案已判决,原告余协欢申请解封。本院认为,原告余协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肖南华所有的车辆(车牌号:川MM87**)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余协欢与徐娟莲共有的位于都江堰市(证:05010XX、05010XX)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田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