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1执3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邱爱祥与艾运斌、向秀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爱祥,艾运斌,向秀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1执342-2号申请执行人:邱爱祥,男,1970年7月4日生,汉族,湖北省罗田县人。被执行人:艾运斌,男,1950年10月20日生,汉族,麻城市人。被执行人:向秀美,女,1969年10月5日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自治洲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15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日以(2016)鄂1181执34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艾运斌、向秀美名下的位于麻城市供销商场宿舍3单元401室房产一套。由于被执行人艾运斌、向秀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艾运斌、向秀美名下的位于麻城市供销商场宿舍3单元401室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刘援农审判员 谢图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