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16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与被执行人谭雪军、刘媛、蒋兰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谭雪军,刘媛,蒋兰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16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法定代表人司马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谭雪军。被执行人刘媛。被执行人蒋兰萍。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与被执行人谭雪军、刘媛、蒋兰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88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媛名下位于长沙县湘龙街道办事处湘龙路20号好望谷XXX栋XXX号栋。现申请人提出书面解冻该房申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刘媛名下位于长沙县湘龙街道办事处湘龙路20号好望谷XXX栋XXX号栋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余志顺执 行 员 邓 平执 行 员 史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