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9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宋泽亮某与吉卫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泽亮某,吉卫品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9民初1231号原告宋泽亮某,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巨鹿县。被告吉卫品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巨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泽亮某诉被告吉卫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以双方案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泽亮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泽亮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培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