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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4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夏文军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文军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924刑初209号公诉机关宾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文军,男,1972年1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宾川县。因本案2016年6月17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宾检公诉刑诉(2016)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文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利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文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5日,宾川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获悉被告人夏文军非法持有枪支的线索后,于当日到被告人夏文军家调查该案,被告人夏文军即主动将其持有的疑似枪支上交。公安机关对该疑似枪支进行了扣押,并送往大理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文军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枪支指认笔录、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扣押物品决定书、清单;(大)公(痕迹)鉴(枪弹)字[2016]11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证人夏某的证言;被告人夏文军的供述;户口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文军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夏文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扣押在案的枪支予以没收。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文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枪支1支予以没收,由宾川县公安局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蒋枝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雨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