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669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三林电线线材厂,陆永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6925号原告:上海三林电线线材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陆金福,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利明,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永生,男,1962年6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滨海县界牌镇陆集居委会一组119号。原告上海三林电线线材厂与被告陆永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三林电线线材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明石材市场二期68号东侧迁出;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房屋租金人民币12,67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陆永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江苏省滨海县界牌镇陆集居委会一组119号,故本案应由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系争不动产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明石材市场68号东侧,故应由本院专属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陆永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陆永生负担(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连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顾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