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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运安执行被申请人王小星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运安,王小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16)豫1727执797号申请执行人王运安,男,1950年9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小星,男,1964年1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运安依据本院(2015)汝民初字第01261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09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小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小星及其共有存款(收入)525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