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2民初3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周华枝与河南联利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枝,河南联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3382号原告:周华枝,女,1963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河南联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高村乡。法定代表人:秦海连。原告周华枝与被告河南联利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周华枝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本人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华枝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周华枝负担。审 判 长 任丙申审 判 员 季慧云人民陪审员 崔春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魏芳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