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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民初3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周华枝与河南联利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枝,河南联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3382号原告:周华枝,女,1963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河南联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高村乡。法定代表人:秦海连。原告周华枝与被告河南联利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周华枝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本人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华枝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周华枝负担。审 判 长  任丙申审 判 员  季慧云人民陪审员  崔春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魏芳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