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7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沙县鸿天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江西省水电工程局福建工程处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县鸿天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江西省水电工程局福建工程处,陈芳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7民初88号原告:沙县鸿天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56927521XP,住所地福建省沙县莲花西路32号。法定代表人:石建锋,总经理。联系。委托代理人:谢昌炜,福建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小燕,女,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沙县鸿天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沙县。被告:江西省水电工程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697136,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南莲路138号。法定代表人:黄利民,总经理。联系。被告:江西省水电工程局福建工程处,注册号350105100033999,组织机构代码05431370-7,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4层006区间。负责人:何巧荣。被告:陈芳钱,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大田县。联系。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县鸿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江西省水电工程局福州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当事人申请依法通知陈芳钱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沙县鸿天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沙县鸿天贸易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沙县鸿天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7元、减半收取583.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83.5元,由沙县鸿天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乐水坤人民陪审员 邱惠珍人民陪审员 林文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罗庆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