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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民初5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播州区南白镇鑫泰租赁站与刘先斌,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播州区南白镇鑫泰租赁站,刘先斌,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5155号原告:播州区南白镇鑫泰租赁站(原遵义县南白镇鑫泰租赁站),经营场所播州区南白镇龙泉村李家湾组,注册号520321600246993。经营者:陈智,男,生于1983年8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刘先斌,男,生于1973年2月8日,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嘉滨路339号。法定代表人:王修才,职务不详。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三桥中坝路99号“圣泉刘云花园”12栋负1层1-5、1-6。负责人:李昌华,职务不详。原告播州区南白镇鑫泰租赁站与被告刘先斌、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播州区南白镇鑫泰租赁站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播州区南白镇鑫泰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播州区南白镇鑫泰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播州区南白镇鑫泰租赁站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同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龙 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