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民终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震宇与范玉山、吕海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震宇,范玉山,吕海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民终65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李震宇,男,现住东丰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范玉山,男,现住吉林省东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吉林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吕海岩,男,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上诉人李震宇因与被上诉人范玉山、吕海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重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震宇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缴纳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震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芳松审判员 崔 鹏审判员 朱新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