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81刑初658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居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6)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文森、唐艺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至4月8日间,被告人李某伙同林良美、毛英富(均另案处理)在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天翔世家5幢1303室被告人李某家中,以扑克牌为赌具,开设“牌九”赌场供人赌博,从中牟利。针对以上的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并认定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4月8日间,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在其位于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天翔世家5幢1303室的家中,以扑克牌为赌具,开设“牌九”赌场供人赌博,从中牟利。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郑某、陈某甲、康某、潘某、洪某甲、赖某、杨某、陈某乙、毛某、黄某、林某乙、王某丙、郭某、洪某乙、吴某、许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人员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等,对被告人李某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八千四百元、被告人李某的赌资一百元、无主赌资二万零五百元、姚记牌扑克三十五副、骰子二个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XX滨人民陪审员 姚丽冰人民陪审员 林明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俊鹏速 录 员 余晓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