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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刑核849517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广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梁广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刑核84951713号被告人梁广州,男,1980年9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陆丰市。2007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梁锡兼,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广州犯贩毒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梁广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缴获的所有毒品均予以没收销毁(详见扣押清单,由扣押机关执行),缴获被告人梁广州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本案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收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进行复核审理。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4年1月份,被告人梁广州与程国瑞(已被判刑)约定出售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00克给程国瑞。后梁广州从李静思(另案处理)处购买了甲基苯丙胺2000克。同年1月14日,程国瑞、王某(已被判刑)驾驶汽车抵达广州市白云区同和敬老院2号楼705房梁广州的租住处拿取毒品,双方商定程国瑞将毒品卖出后再向梁广州支付毒资。同年1月18日,程国瑞、王某驾驶汽车从广州市出发,经河南省内黄县运输甲基苯丙胺到北京市,当日21时许在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亿客隆超市南侧川渝美食饭馆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王某身上起获白色晶体2袋,经检验,净重1969.1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52.8%。同年5月31日零时许,梁广州在陆丰市甲西镇新寨村新寨旅社405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其身上及房间内搜出甲基苯丙胺3小包,经检验,净重8.9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粒,经检验,净重0.1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等,证实:2014年1月18日22时许,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侦查支队侦查员接到线索后,在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南亿客隆南侧川渝美食饭馆内,将涉嫌运输贩卖毒品的王某、程国瑞及李某抓获,当场在王某后腰处起获用透明胶带缠绑的两大包白色晶体,重量约2千克,公安机关随即立案侦查。2、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实:①2014年1月18日,该队接北京市公安局12总队线索称:一伙贩毒嫌疑人驾驶一辆白色标致汽车准备来北京进行贩毒,要求该队一同抓捕。后该队侦查员会同12总队先后在进京高速、西红门收费区等地进行蹲守。约21时许,12总队告知该队侦查员犯罪嫌疑人将车停在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南亿客隆处吃饭。该队侦查员迅速赶赴亿客隆南侧川渝美食馆将有运输毒品重大嫌疑的程国瑞、王某、李某三人抓获;②2014年3月31日23时13分,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分局长江大道派出所“红色管控指令”系统自动报警提示:有网逃人员“邓某”登记入住该所辖区内的“赛特商务酒店”226房,该所民警即赶赴现场,在房间内将邓某抓获,并现场对其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检查,发现其随身携带的女式皮挎包内有一透明塑料小袋,内有一块白色晶体等物品。后于同年4月11日将邓某移交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处理;③2014年5月31日0时许,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禁毒大队配合汕尾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对陆丰市“三甲”地区进行打击制贩毒品犯罪行动中,在陆丰市甲西镇新寨村新寨旅社405房间进行检查时将被通缉的在逃人员梁广州抓获。后于同年6月7日将梁广州移交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处理。3、广州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北京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函,证实:因管辖问题,北京市公安局于2015年1月27日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公安局处理。4、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实:公安机关抓获王某、程国瑞等人时,在现场从王某身上搜出用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两大袋,重量约2千克,并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扣押。5、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实:①公安机关在抓获程国瑞、王某等人时,当场从程国瑞身上起获农业银行卡一张(卡号:62×××75)、手机二部(均为诺基亚牌直板手机,号码分别为183××××8161、183××××8202);起获王某手机二部(一部为诺基亚牌粉色直板手机,号码183××××3077;另一部为三星牌黑色直板手机,号码157××××9558),公安机关依法对上述银行卡一张、手机四部予以扣押;②公安机关抓获邓某时,当场从邓某随身携带的物品中起获白色晶体状颗粒一包(约0.4克)、白色苹果手机一部(号码:186××××8941)、电脑一部(surface字样)、U盾二个(520180644368、520774317447)、中国农业银行卡四张(卡号:62×××13、62×××17、62×××72、62×××72)、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62×××44)、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62×××19)、平安银行卡二张(卡号:62×××05、62×××2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62×××00)、招商证券卡二张(卡号:99×××85、00×××61),上述物品均已依法被扣押。6、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梁广州位于广东省汕尾市甲子镇两东新中路四巷8号二层的住处进行搜查,未发现可疑物品。7、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陆丰市甲西镇新寨村“新寨旅社”405房进行检查,现场抓获被告人梁广州、嫌疑人邓成余,检查人员当场对梁广州的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检查,查获有疑似冰毒三小袋及疑似麻古二粒、手机一部(号码:158××××2323)、戒指、珠子链等物品,上述物品均已被依法扣押。8、手机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梁广州号码为151××××3886、135××××5565、159××××4765、159××××4681、158××××2323的手机,同案人程国瑞号码为183××××8202的手机,同案人王某号码为157××××9558、183××××3077的手机,“北京姐”号码为151××××4806的手机,邓某号码为186××××8941的手机,杨秋成号码为150××××6719的手机之间的电话联系情况。9、广州市天河区石牌柏高商务酒店登记单,证实:以王某名义于2014年1月14日13时34分登记入住该酒店308房间,同年1月17日2时15分退房,车牌号豫E×××××;以李某的名义于2014年1月14日13时04分登记入住该酒店323房间,同年1月16时17分退房,车牌号豫E×××××。10、车辆信息、行车轨迹及相关监控录像截图,证实:于慧靖名下白色标致汽车(豫E×××××)于2014年1月18日14时15分许出现在河南省清丰收费站,并领卡;同日15时47分许出现在大广高速豫冀省界,并交卡;同日15时51分许出现在大名(服务区)东区入口;同日16时54分许出现在大名(服务区)东区出口;同日20时27分许出现在河北北京界口;同日21时09分许出现在京开高速西红门进京收费口;同日21时15分许出现在玉泉营桥北,南向北方向车道;同日21时29分出现在闹市口东向西车道等情况。11、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毒品)字(2014)第FYA1400347-2014DP0146号、(2014)第FYA1402973-2014DP1394号、(2014)第FYA1401733-2014DP0777号毒品检验报告,证实:从王某处起获的白色塑料袋包装的2袋白色晶体净重1969.1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52.8%;从被告人梁广州处起获的红色药片1份净重0.12克,白色晶体3份净重8.9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邓某处起获的白色晶体1份净重0.6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2、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等,证实:同案人程国瑞尿液苯丙胺类检测呈阳性,但经审核,该人吸毒行为尚未达到成瘾标准;同案人王某尿液丙胺类检测呈阴性;证人邓某尿液甲基安非他明检测呈阳性;被告人梁广州尿液甲基安非他明检测呈阳性,吸毒成瘾严重。13、证人李某的证言:2014年1月13日,程国瑞让我和王某跟他一起去广州玩,顺便帮他开车,开的是黑色大众夏朗轿车,车牌号是豫E×××××。我们1月14日下午到广州,住在柏高酒店,开了二个房间,其中一个用我的身份证。他们俩有时出去办事,我不知道他们干些什么。1月17日3时许程国瑞说回家,我们就开车返回,并于1月18日3时许回到内黄县,我就回家睡觉了。当日14时许,程国瑞打电话让我跟他去北京,我同意了。15时许,我搭亲戚的车到达大广高速的“大名出入口”找到程国瑞和王某,这次他们开的是白色标致508轿车,车牌号是豫E开头,尾号是508。后我开车,和程国瑞、王某继续走大广高速并于21时许到达北京,在六里桥附近饭店吃饭时被抓,警察当场从王某身上搜出绑在他身上的毒品。我不吸毒,但知道程国瑞吸毒,这次程国瑞没给我好处,我也不知道王某身上绑着毒品。14、证人邓某证言及辨认笔录:我偶尔吸冰毒,梁广注射海洛因。梁广州老家陆丰市甲子镇冰毒只卖二、三十元一克,我和梁广州就买一些自己吸食。梁广州从他的朋友“老三”那里拿海洛因,要500元一克。警察抓我时,我身上有11张银行卡等物品,其中号码为62×××13的银行卡是我的,别人不知道这个卡号。我通过梁广州认识的程国瑞,王某是程国瑞的小弟,他们都是河南人,程国瑞来过我家二、三次。2013年底,程国瑞带着王某去了我家,当时我在卧室,他们在客厅,我不知道他们谈什么,我没参与运输毒品。他们在我家待了三四个小时就走了。程国瑞来我家后,先和梁广州聊了一个小时左右,梁广州就叫我去把衣柜里的鞋盒找出来,我打开衣柜找了一下,看到衣柜最高的隔层上有一个鞋盒,就拿出来给了梁广州,鞋盒里面应该装的是毒品,因为我总从梁广州那里拿钱,他总有钱,应该就是从事贩毒挣的,要不然他不会有那么多钱。鞋盒好像是程国瑞一起拿走了,但他没有给钱,他说没有钱,要把毒品带到北京才能给钱。经辨认照片,证人邓某分别指认了程国瑞及王某。15、证人刘某的证言:2014年1月18日上午,我队接线索称一河南贩毒团伙将于当日运送一批毒品进京贩卖,我队侦查员在西红门高速蹲守。后得知运输毒品人员在六里桥南亿客隆边上的川渝美食饭店内吃饭,侦查人员遂赶到该餐厅内,将正在吃饭的程国瑞、王某、李某抓获,并当场从王某后背处起获白色晶体状物品,现场称重,毛重约2公斤。后将相关人员驾驶的豫E×××××白色标致轿车带回刑侦支队,对该车进行搜查,并将上述三人携带的全部通讯工具依法予以扣押。16、证人钟某证言:内容与证人刘某的证言内容一致。17、证人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1月18日21时30分许,我在川渝美食饭店内上班,有三名男子正在吃饭时被几名警察抓获,当场从其中一名矮个男子后腰处搜出二包透明塑料袋,内装白色晶体,后警察把他们带走了。经辨认照片,证人席某分别指认出王某、程国瑞及李某,并指认民警是从王某后腰部起获透明塑料袋二包。18、证人张某(程国瑞之母)的证言:程国瑞有个小兄弟叫“中华”,河南人。我不知道程国瑞是否吸毒。公安机关在程国瑞卧室门后的梳妆台抽屉里搜出一个金属盒,盒子里用卫生纸包着一个塑料袋,塑料袋里有一个锡纸包,里面有橙色膏状物;还有一个透明塑料袋包着黑色膏状物;还在一个黄色的纸盒里搜出了塑料吸管四根,其中橙色二根、黄色一根、红色一根下端接有黄色的管;还在床头东侧小抽屉柜内搜出一个长条的黄色塑料筒,里面有一个半透明的塑料管、透明塑料袋四个,其中一个透明塑料袋内装有白色晶体粉末状东西,类似冰糖。公安机关将上述物品当场扣押。19、证人梁某(程国瑞之妻)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1月18日5时许,程国瑞从外地出差回来就睡觉了。当日11时,他又说要出去,让我借了我亲戚家的白色标致车(豫E×××××),车是我弟妹于慧靖名下的。当日13时许,他和王某开车走了,也不知道去哪里,也没看见他们带东西。我听别人讲过程国瑞吸毒。警察从家里搜出二包物品,一包0.008千克,一包0.01千克,我不知道是什么。经辨认照片,证人梁某指认了王某。‘20、证人桑某(李某之妻)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1月18日15时许,李某说“国”打电话让他一起去北京,也没说干什么,后他开自家轿车离开。当日18时许我打电话问他把车开哪去了,他说放到他姨家。2014年1月13日晚上,李某也说跟“国”去北京保养车,直到1月18日4时许才回来,然后就睡觉了。我发现他身上有广州一商场的购物小票,他才说是去广东了,也没说去干什么。“国”是李某的朋友,李某不吸毒。经辨认照片,证人桑某指认程国瑞就是被李某称为“国”的朋友。21、证人董某(程国瑞亲属)的证言:程国瑞是我妻子的大哥。我有一辆黑色的大众夏朗商务舱,车号豫E×××××。他2014年1月初借过这辆车,1月18日左右还的,也不知道他借车去哪里,干什么。22、同案人程国瑞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我和王某是在监狱认识的,后我带着王某认识的“梁二”。2012年6月我在广州认识了“梁二”,他给我毒品吸食。2013年7月左右,他说给我5000元路费让我到北京玩,并让我把一个诺基亚充电电源给一名叫“北京姐”的人,我同意了。我先坐大巴到河南濮阳,再转车到北京,和“北京姐”在六里桥附近见面,我把充电器给了她。过了一两个月后,“梁二”又给我5000元让我去送诺基亚充电器头,我问他送的是什么,他说是冰毒样品。这次我是和王某一起送的,当时毒品装在一个诺基亚充电器里面。到北京的时候,充电器摔开了,我看到里面是毒品,王某也看到了,但他没问我是什么,我也没说。2014年1月14日左右,我在老家,“北京姐”给我打电话,让我送两条“东西”,就是冰毒。我联系老板“梁二”,“粱二”让我来广州取货。我向我妹夫董某借了他的大众汽车(豫E×××××),并联系王某,让他和我去广州找“梁二”拿货,还联系了李某帮我们开车。我们走大广高速到了广州,住在柏高酒店,使用李某和王某的身份证开了两个房间,我们玩了两天。2014年1月16日晚,我和王某去“梁二”家,“梁二”及他妻子邓某给了我二袋白色透明塑料袋装着的毒品,每袋约一斤。我们曾用王某的身份证办过一张农行卡(卡号62×××70),卡在“梁二”手里,密码我不知道。“梁二”让收对方14万元,每克70元,让对方把钱打到王某的农行卡上,再转到“梁二”老婆的卡上,卡号是62×××13,户名就是邓某。邓某也说让对方赶紧打钱。后“梁二”给了我们9000元,说等他拿到货款后再给我们2万元。2014年1月17日,我和王某、李某开车返回老家,我和王某把挎包藏在车后排座下,1月18日3时许到老家后我们就睡觉了。当天11时许我把两袋毒品用透明宽胶带绑在王某后腰上,因为当时快过年,我怕北京查得紧,这样好逃避检查,而且我得开车,绑着不方便。王某肯定知道是冰毒,他和我一起送过样品,这次我也和他说过是老板让送货,事后给2万元,而且从广州回来的路上他还看到过我吸毒,我们只是嘴上不明说而已。后我借了一辆标致车(尾号是“508”),就开车带着王某从河南濮阳清丰县上大广高速往北京走,出了河南界到河北大名服务区时,我太困了,就给李某打电话,说让他帮忙开车去北京要账。过了一会儿,李某就让人送到大名服务区,后由他开车和我们一起前往北京,我们从西红门收费站出来。当日21时许,我们在六里桥一饭馆吃饭时被抓了,警察当场从王某身上起获了冰毒。我身上起获的农行卡开户人是杨秋成。我家里的毒品是自己“玩”的。我的二部手机是诺基直板手机,我还用从王某处起获的两部手机与“北京姐”联系过。经辨认照片,同案人程国瑞指认出证人邓某就是催促其在运送毒品后将毒资打到银行卡中的女子;同时指认被告人梁广州就是先后三次指使其和王某等人自2013年开始往北京运输毒品的上家,即其老板“梁二”;并对被告人梁广州租住处的照片进行了签认。23、同案人王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我和程国瑞服刑时认识,通过他认识的李某。我以前和别人来北京替程国瑞送货,一般都是拿黑色塑料袋包装的,里面是什么我不知道。我帮程国瑞来北京送货,有时一个月来一次,有时来两次,全听程国瑞安排。2014年1月份,程国瑞给我打电话叫我跟他去外地,后他开着一辆黑色大众七座轿车(尾号“001”)接上我,我们一起开车去了广州,当时车上还有李某。我们到广州入住柏高酒店。到广州后第三天下午程国瑞让我和他出去一趟,我们打车去了一男子家里,他家里还有一名女子在卧室。那男子出来后,程国瑞就让我去买水,我买完水回到客厅,看到程国瑞手里拿了一个黑包,后我们就打车回宾馆退房,连夜开车回河南省内黄县。先把李某送回家,我和程国瑞于2014年1月18日3时许到达程国瑞家。睡到11时许起来后,我看到那个黑包里有二袋白色透明塑料袋装着的白色晶体,程国瑞说是冰毒,并让我和他一起把这两袋东西送到北京,我同意了。在他家二层一房间,程国瑞让我把上衣脱掉,他拿出那两包白色晶体,用宽胶带把两包东西全缠到我后背,后他借了辆白色标致三厢汽车去北京,车尾号是“508”。走到半路,程国瑞说困了,让我叫李某来开车。我们在大名收费口附近接上李某,李某开车直接到了北京。我们在六里桥亿客隆附近一餐厅吃饭时被抓了,当场从我身上搜出了两包白色晶体。我不知道“北京姐”,也不认识“梁二”,我知道程国瑞吸冰毒,但没见过。我自已只有一部手机,我身上另一部手机是程国瑞给我的,他让我路上有电话就叫他。经辨认照片,同案人王某指认被告人梁广州就是其在广州所见的男子;并对被告人梁广州租住处的照片进行了签认。24、被告人梁广州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3年,我在广州番禺市桥打牌时,一名叫“老三”的河南籍男子介绍了一名叫程国瑞的男子给我认识,说程国瑞是卖冰毒的,如果有冰毒可以卖给程国瑞,他让我放心。但刚开始我不是很信任程国瑞,就没有卖给他。他的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只知道他是刚坐牢出来的。过了三、四个月,也就是2014年年初,程国瑞给我打好几次电话说要买2条冰毒,1条冰毒是1000克。因我一直找不到我的毒品上家李静思,所以就没有给他。后来我联系上李静思,我跟他说要2条冰毒,当时谈好价格是每条3万元,我买2条就是6万元。我跟李静思说等我把冰毒卖了再给他钱,他同意了,所以我当时没有给钱李静思。后李静思叫了一名40多岁的男子把2条冰毒送到我租住的广州市白云区同和敬老院2号楼705房。我就打电话给程国瑞,并和他谈好每条冰毒的价格是4-5万元,但程国瑞当时说他没钱,要等他把冰毒拿回河南以后才能给我钱,当时“老三”打电话给我担保说程国瑞肯定会把钱给我,于是我就同意先把冰毒给程国瑞,并叫他过来拿冰毒。过了一天,也就是李静思给我冰毒的第二天晚上,程国瑞带着叫“阿华”的小弟来到我租住处,他说要把货拿回老家之后再打钱给我,我就把2条冰毒用布袋装好交给程国瑞,他又把冰毒给“阿华”,“阿华”把冰毒放进他们带来的一个皮包里。当时我叫妻子邓某给我一个账号,她就给了我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程国瑞把卡号抄下来,他把2条冰毒带回老家后就会把钱打进邓月婷的银行卡,后程国瑞和“阿华”就走了,但后来我就一直联系不上程国瑞了。2014年5月31日,我陆丰市甲子镇医院后面一间旅馆睡觉时被抓获。我不清楚为何2013年初至案发,王某的农业银行账户有多笔大额资金转入我妻子邓月婷的农业银行账户。李静思是甲西镇新寨村人,他是我哥哥梁广镇的小学同学,我哥哥之前的冰毒是从他那买的,他知道我家住哪,所以先给我冰毒不收钱。我把李静思卖给我的2条冰毒卖给程国瑞,但我没有全给他,我从其中抓了一把约10多克留给自己吸食。我是2013年7、8月认识程国瑞的。我曾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减刑6个月后刑满释放。我被抓时民警在我住的房间搜获很少量的一些毒品,包括有白粉、冰毒和麻古。我没有和其他人联系过毒品的事情,没有来过北京,在北京也不认识什么人,没有通过程国瑞带毒品给别人,我真不知道程国瑞把毒品带到什么地方。程国瑞来过我家三次,但前两次我没有卖过毒品给他,因为我和他接触不多,不是很信任他。第三次也就是这次是“老三”担保了,我才相信并给程国瑞毒品的。我妻子邓月婷也是这次才见过程国瑞、王某的。当时我问我妻子拿银行卡是我骗她我是跟程国瑞借钱。经辨认照片,被告人梁广州辨认出与其交易毒品的程国瑞及随同程国瑞的王某;同时对其租住处的照片进行了签认。25、审讯视频光盘5张,证实光盘内容与被告人梁广州、证人邓某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未发现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况。26、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声像资料检验报告及相关光盘,证实:从程国瑞处扣押的二部诺基亚牌手机、从王某处扣押的一部诺基亚牌手机、一部三星牌手机、从被告人梁广州处扣押的一部三星手机(158××××2323)及从邓某处扣押一部苹果手机、一台平板电脑提取相关SIM卡信息、相关通讯录、相关通话记录及信息的情况。27、线索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梁广州在被羁押期间向公安机关检举李泽部非法持有枪支、李桔制造毒品的犯罪线索。(B卷P140-141)28、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撤销表,证实: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梁广州(立案日期:2014-01-23、登记日期:2014-02-26、撤销日期:2014-06-09)、同案人邓某(立案日期:2014-01-23、登记日期:2014-02-26)上网抓逃及抓获此二人的情况。29、被告人梁广州的身份材料、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梁广州的出生日期、籍贯等基本身份情况,证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梁广州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20日被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7月8日刑满释放。30、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梁广州于2009年11月29日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0年10月11日被惠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治强制隔离戒毒,2011年8月23日解除等情况。3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刑初字第146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程国瑞、王某均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中对同案人程国瑞限制减刑。32、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证实:本案线索是12总队侦查员白涛对北京贩毒人员“北京姐”电话进行监听半年后,获得同案人程国瑞伙同王某从广州运输毒品至北京的线索。在技侦侦查过程中,没有获取被告人梁广州与“北京姐”联系的语音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广州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梁广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梁广州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次毒品交易是程国瑞主动约购下达成的,并非梁广州主动找程国瑞进行交易,且涉案毒品已经查获,梁广州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认罪态度好,希望对梁广州从轻量处的意见,经查,梁广州作为毒品交易的卖家,当买家程国瑞等人找其交易时,即向程国瑞提供毒品,答应以赊欠方式进行交易,贩毒牟利的意图明确。梁广州居于毒品交易的上游,是毒品得以扩散的源头,依法应予严惩。梁广州到案后能基本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可。原判根据本案的事实、社会危害性及梁广州的认罪态度等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内综合评定,量刑适当。对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19号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梁广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凯先审 判 员 刘 潜审 判 员 胡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赵雪琴书 记 员 冯晓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