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执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汤洪富与丁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洪富,丁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294号申��执行人汤洪富,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现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丁照,男,1991年3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广德县。汤洪富申请执行丁照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8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丁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照的银行存款2857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