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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30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黄常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常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30执269号 移送执行机关: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黄常玉,女,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原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原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现下落不明。 本院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2011)琼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裁判判处被执行人黄常玉罚金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及时缴纳罚金1000元,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黄常玉罚金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常玉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常玉有财产可供本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琼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关于判处被执行人黄常玉罚金1000元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黄常玉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继续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盘文京 审判员  叶 伟 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利阳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