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执5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1执5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某,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李某,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5)北民五初字第001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李某应支付申请人万某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每月400元,现申请执行人万某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予自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份(16个月)子女抚养费,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万某自愿向本院申终结执行,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执行。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5)北民五初字第001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 孙爱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艳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