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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保7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32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含下下属分公司、项目部)银行账户存款1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在执行中,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审理中达成和解。申请人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书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据《最��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402执保7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霍志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