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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申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张维与李珏仪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维,李珏仪,张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申2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维,男,195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倩,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珏仪,女,193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理,女,196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张维因与被申请人李珏仪、张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济民五终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继华代理审判员  姜 涛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于 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