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2执恢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开原某某建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开原某某建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恢8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住开原市。被执行人:开原某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某与开原某某建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开原某某建筑公司在开原市某某合作联社建设分社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开原某某建筑公司在开原市某某合作联社建设分社账号512XXXXX存款4.05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周柏恒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继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