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巫开益与潜山王府国际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开益,潜山王府国际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4民初2060号原告:巫开益,男,1969年6月1日生,项目经理,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静,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加佳,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潜山王府国际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824000036823。法定代表人:刘小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尚钢,该公司职工。原告巫开益与被告潜山王府国际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巫开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静和被告潜山王府国际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尚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巫开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潜山王府国际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办理位于潜山县经济开发区潜阳路0108号2幢1-2层1店室(房地权证潜梅城字第××号)和3层301室房屋(房地权证潜梅城字第××号)的房产证、土地证书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事实和理由:2013年,巫开益承包施工潜山王府国际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配套工程,工程已竣工并已投入使用,经双方结算,潜山王府国际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3444267元。2015年4月1日,潜山王府国际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所欠工程款3444267元于2015年5月1日前支付,逾期支付,其将位于潜阳路的2号楼三层及一层店面抵付工程款3000000元。但到期后,其未能支付工程款,双方遂于2015年5月4日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潜山王府国际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其位于潜山县经济开发区潜阳路0108号2幢3层和1层1号店面房抵付工程款,抵付的房产证号为潜梅城字第××号、第××号,抵偿价款3000000元,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180日内给予巫开益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上述协议签订后,潜山王府国际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约交付了房地产及房产证,巫开益也对上述房地产进行占有、使用,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巫开益上述诉讼请求。潜山王府国际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巫开益所诉是事实,对其诉讼请求不持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5日,巫开益与潜山王府国际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制作安装工程合同》,约定潜山王府国际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王府国际大酒店外配套工程(具体以施工图及材料核定单、工程联系单为施工范围)发包给巫开益施工,施工期间自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1月30日。上述工程已竣工验收使用。2015年4月1日,经双方初步结算,上述工程价款为3444267元,潜山王府国际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于2015年5月1日支付巫开益工程款3000000元,逾期支付,该公司以2号楼第三层及一层1号店面抵付巫开益工程款3000000元。到期后,潜山王府国际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双方遂于2015年5月4日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潜山王府国际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其位于潜山县经济开发区潜阳路0108号2幢3层(房产证登记为2幢3层301室)和1层1号店面房(房产证登记为2幢1-2层1店室)估价3000000元抵付巫开益的工程款,抵付的房产证号为潜梅城字第××号、第××号,潜山王府国际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交付抵偿的房地产、于180日内给予巫开益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上述协议签订后,潜山王府国际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即将上述房地产、房产证向巫开益交付,巫开益并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使用(现用于尚客优骏怡酒店经营)。因潜山王府国际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到期未办理上述房地产的过户手续,巫开益遂提起本案诉讼。另查,2016年3月4日,潜山王府国际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取得证号为潜国用(2016)第069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权面积为28937.61平方米。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潜山王府国际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欠付巫开益工程款3444267元,双方于2015年5月4日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潜山王府国际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潜山县经济开发区潜阳路0108号2幢3层和1层1号店面房估价3000000元抵付巫开益的工程款,并约定于协议签订之日起180日内给予巫开益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潜山王府国际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故本院对巫开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潜山王府国际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为巫开益办理上述房地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潜山王府国际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原告巫开益办理位于潜山县经济开发区潜阳路0108号2幢1-2层1店室(房地权证号:潜梅城字第××号)和3层301室房屋(房地权证号:潜梅城字第××号)的房产证、土地证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本案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潜山王府国际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江菲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