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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2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亮娥与王鑫、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亮娥,王鑫,康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2597号申请执行人李亮娥,女,196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陕西神木县。被执行人王鑫,男,1975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东胜区公安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康兰,女,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39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王鑫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内73000元划拨到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行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海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