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13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于佳蕊、于思蕊与西安新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佳蕊,于思蕊,西安新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1311-1号申请执行人于佳蕊,女,200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于思蕊,女,200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新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佳蕊、于思蕊与被执行人西安新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佳蕊、于思蕊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未民初字第064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72656.5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新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7月4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分期付款,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13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