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执1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30)宁波海曙永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海曙永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149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海曙永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09344-0)。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布政巷16号科创大厦17楼东面、北面。法定代表人戎巨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411518-1)。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环山路41幢。法定代表人孙金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3民特5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7月21日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绿园汽车库的房地产【房产证号:甬房权证江东字第××号;土地证号:甬国用(2011)第10028**号】。2016年9月27日,蒋荣樵(身份证号码:)以892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宁波市江东区绿园汽车库的房地产【房产证号:甬房权证江东字第××号;土地证号:甬国用(2011)第10028**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蒋荣樵(身份证号码:)所有。该财产的财产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蒋荣樵(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蒋荣樵(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旗民审判员 李静杰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任瑞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