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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2民初19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安徽华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鸿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四川鸿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1926号申请人:安徽华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杜孝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四川鸿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隆庆路95号。法定代表人:邓清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华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鸿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华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鸿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250000元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华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鸿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元。案件申请费670元,由申请人安徽华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执行。若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龙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大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