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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民终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大连茗荟粮油有限公司与张蓉、中国外运辽宁储运公司、大连瑞隆伟业集团有限公司、赵景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茗荟粮油有限公司,张蓉,中国外运辽宁储运公司,大连瑞隆伟业集团有限公司,赵景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民终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茗荟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双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钟文,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蓉。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剑虹。原审被告:中国外运辽宁储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后革街***号。法定代表人:王英杰,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大连瑞隆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景霞,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赵景霞。上诉人大连茗荟粮油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蓉、原审被告中国外运辽宁储运公司、大连瑞隆伟业集团有限公司、赵景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鞍民二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大连茗荟粮油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大连茗荟粮油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茗荟粮油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1,192元,减半收取30,596元,由大连茗荟粮油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玉喜审判员  黄可心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玉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