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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39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1)金玟泽与陈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玟泽,陈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02民初3903号原告:金玟泽,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告:陈海燕,女,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原告金玟泽与被告陈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陈海燕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自2016年3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陈海燕负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3月26日陈海燕向金玟泽借款40000元,约定借款期为3个月,月利率2.5%。借款后陈海燕未返还本金及支付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陈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金玟泽借款40000元并自2016年3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陈海燕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章 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仕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