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素华与张新友、王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华,张新友,王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526号申请执行人:张素华。被执行人:张新友。被执行人:王学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周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新友、王学英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素华申请执行事项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素华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春宝执行员 张 明执行员 王 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云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