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20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张丽与吕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吕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070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女,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李红伟,系申请执行人张丽系夫妻关系,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吕祥,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170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祥在银行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30350元(其中执行标的30000元,申请执行费3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X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