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民终7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家庄市怀特国际商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市怀特国际商城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74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路348号12层。法定代表人:洪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坤,江苏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怀特国际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育才街265号。法定代表人:陈玉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新,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市怀特国际商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年裕民二初字第01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双方虽然签订的协议名为《租赁意向书》,但该意向书第九项1确定的生效日期为“双方在本租赁意向书上签字、盖章之日起���效”及“经双方盖章确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附件、附图、附表、交接清单等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而双方已经在该意向书上签字盖章。因此,双方签订的名为意向书,实际系为租赁事宜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原判认为缺乏合同成立要件,并否认其合同效力,证据不足。双方均已在附图上盖章,被上诉人未按双方图纸确定的方案施工应事先征得上诉人同意,否则应按照意向书第四项10和第五项3确定违约方,并按第七项约定确定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年裕民二初字第011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建 国代审判员 史 兆 宏代审判员 ��张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