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8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朱阿凤、芦秋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阿凤,芦秋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8832号申请执行人朱阿凤被执行人芦秋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刑初字第0023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芦秋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芦秋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芦秋泉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芦秋泉(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2#钞的存款人民币82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红梅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