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民终29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卢某与陈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某,陈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29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翻译人员李某(系卢某朋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徐洪辉,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卢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继承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2480元,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相旭东审 判 员 李叶葳代理审判员 董亚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金双迎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