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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5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王志宁与石嘴山市天目湖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宁,石嘴山市天目湖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5执748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宁,男,汉族,1966年8月7日出生,无职业。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天目湖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工业园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院内),组织机构代码:05460956-7。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工业园集聚区长城园宝兰铁路西明长城北,组织机构代码:58539333-9。法定代表人袁永兴,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志宁与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天目湖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志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2民终3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长期未能结案于2016年9月27日由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2民终3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吴怀库审判员  李韶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田兴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