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执28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王其在、凌志忠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其在,凌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5执2867号申请执行人王其在被执行人凌志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拱商初字第0382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凌志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凌志忠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凌志忠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凌志忠(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72的存款人民币11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勇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