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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邵阳市德顺法律服务所与丽水市同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阳市德顺法律服务所,丽水市同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810号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德顺法律服务所,住所地:邵阳市专署大院。法定代表人付文秀,该所主任。被执行人丽水市同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天宇开发区311号。法定代表人赵桂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德顺法律服务所与被执行人丽水市同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丽水市同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张 旭审判员  陈龙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舒武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