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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58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焕喜与乔恩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焕喜,乔恩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5813号原告:王焕喜,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乔恩,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焕喜诉被告乔恩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焕喜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焕喜撤回对被告乔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玉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丛思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