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58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焕喜与乔恩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焕喜,乔恩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5813号原告:王焕喜,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乔恩,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焕喜诉被告乔恩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焕喜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焕喜撤回对被告乔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玉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丛思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