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民终字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陈晓佳与刘勇、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黔南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晓佳,刘勇,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黔南州分公司,贵州省都匀开发区世强商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民终字10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晓佳,女,1974年8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福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职工,住都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小燕,贵州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勇,男,1967年1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贵州省都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贵银,贵州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黔南州分公司,住址都匀市剑江中路91号都市银座三楼,组织机构代码58065820-3。负责人:刘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贵州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都匀开发区世强商混有限公司,住址黔南州经济开发区大坪镇幸福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06927222145。法定代表人:徐世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贵州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龙,贵州桥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贵州省都匀市男人,住贵州省都匀市胜利路**号附**号。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7310280010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贵州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龙,贵州桥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陈晓佳、刘勇因与被上诉人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黔南州分公司、贵州省都匀开发区世强商混有限公司、钱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都匀市人民法院(2015)都民初字第1976号民事判决,分别向��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都匀市人民法院(2015)都民初字第19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都匀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晓佳、刘勇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00元、2013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锦审判员 李家荣审判员 莫玉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佑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