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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梁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5刑初20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日被永春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春县看守所。永春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诉刑诉[2016]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尤小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梁某某先后三次到永春县吾峰镇培民村“岭头宫”,采用双面胶包住竹枝一头后伸进“添油箱”粘取现金的方法,盗走“添油箱”内的现金计人民币3800元。2016年5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梁某某再次到永春县吾峰镇培民村“岭头宫”欲以同样的方法窃取“添油箱”内的现金时,因看不到“添油箱”内的钱而未得逞。2016年6月1日,被告人梁某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梁某某曾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9月21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0月1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永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11月1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1月26日被逮捕。2015年12月28日,本院以被告人梁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经本院决定,被告人梁某某又于2015年12月2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即其已先行被羁押二个月。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管理人张某梁、张某树的陈述,证人梁某佑的证言,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辨认指认作案现场的笔录及照片,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本院(2015)永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被告人梁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价值计人民币380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在短时间内多次盗窃,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曾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与所犯新罪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梁某某所盗窃的赃物,应责令其退赔给被害单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永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被告人梁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判决。二、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前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三、责令被告人梁某某退赔给被害单位永春县吾峰镇培民村“岭头宫”人民币3800元。(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颜华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晓言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3-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