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执6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苏根英与康有梅、陶晓宝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根英,康有梅,陶晓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6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根英,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康有梅,女,1973年1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陶晓宝,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21民初字2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陶晓宝、康有梅股权转让款等有关收入人民币91293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罗正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芮道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