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7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清芳与侯显洪,重庆市江津区金江港湾幼儿园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芳,侯显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7256号原告:李清芳,女,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侯显洪,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李清芳与被告侯显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李清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文学清人民陪审员 吴元泽人民陪审员 黄兴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