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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申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杨彦明与顾宝才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彦明,顾宝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申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彦明,男,1952年1���29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顾宝才,男,1969年3月14日生,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春兰,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杨彦明因与被申请人顾宝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2民终1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另行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彦明申请再审称,本案所涉的茶叶是其与顾宝才通过邮政物流邮寄方式进行交易的,邮政物流对茶叶保价价格定为78400元是依据杨彦明提交的5份付款收据经查实核准后确定的,如货物受损或灭失,承运方依据邮寄合同保价的价格予以赔偿。顾宝才在签收茶叶后一直未对茶叶的价格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茶叶价格降为37000元的依据,应视其认可茶叶价格为78400元。原一、二审法院认���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一审中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顾宝才提交意见称,原一、二审查明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于杨彦明邮寄给顾宝才的茶叶,杨彦明称价格为78400元,顾宝才则予以否认,故杨彦明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杨彦明认为快递单的保价金额即为茶叶的价格,而快递单上的保价金额是杨彦明与邮寄部门就邮寄茶叶损失赔偿的约定,即如有遗失或毁损,邮寄部门根据保价金额作出相应的赔偿,该保价金额并不能直接认定为杨彦明与顾宝才之间对茶叶价款的约定。顾宝才对快递单进行签收亦只能证明其收到杨彦明所寄的茶叶,并不能证明顾宝才认可以快递单上保价金额作为双方��定的茶叶价格。原一、二审因杨彦明对其诉称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从而未支持其诉请并无不妥。据此,杨彦明再审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彦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