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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行审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辽源市国土资源局诉被告辽源市振铭保温材料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辽源市国土资源局,辽源市振铭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402行审63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辽源市振铭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辽源市振铭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作出的辽国土资执罚字[2015]14号行政处罚事项拒不履行为由,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受理。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辽源市振铭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属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审判长  樊志杰审判员  王晓平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尚滋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