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执1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吉林宝利沥青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高等级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宝利沥青有限公司,吉林省高等级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124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宝利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吉林省高等级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申请执行人吉林宝利沥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高等级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省高等级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钱程 来源:百度搜索“”